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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的补充
时间:2019-02-18发布人:本站编辑

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的补充

 

目录

 

 

 

第一部分: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第二部分: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含预算公开管理情况)


 

 

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我中心2018年度资产资产分布、构成、变动情况报告如下:

1、截止2018.12.31日,中心资产总额7324.76万元,其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如下:

 

 

 

 

 

2、截止2018.12.31日,中心固定资产总额4705.24万元,无闲置资产。具体配置情况如下:

 

 

 

3、资产处置情况

2018年度我中心合理、合规处置年久失修已过使用年限资产29.27万元。占中心资产的0.62%。

 

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六点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单位运行、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化服务,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方便高效。

第三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全面准确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分配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预算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实行“集中管理、民主决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中心财务统一归口委财务科集中管理。

(二)中心重大财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即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中央、省、市级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大额经费支出、大宗物资和设备政府采购分配等)按“三重一大”规定提请中心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以增强透明度,做到公开、合理、规范。

(三)中心财务实行国库集中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为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完成疾控工作任务和促进疾控事业发展,按照市财政统一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中心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第七条 收入预算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含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转)等。中心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一编制预算。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收定支、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额管理、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保证重点、量入为出、规范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求:

(一)优先保障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中心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二)在职人员经费按全市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补贴等标准及编制内实有人数编列。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全市规定标准,按实有人员编制。

(三)日常公用经费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排。

(四)除市财政另有规定外,中心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得调整。

(五)预算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或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中心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项目和预算,按照市财政关于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和申报规范,严格实行“二上二下”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心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每年公布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中对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要求,将相应支出预算按照采购品目编列报财务科,财务科结合当年实际支付情况,将政府采购预算报中心办公会审批后进行编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中心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含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转)等。

第十三条 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财务科统一编制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中心各项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银行代收、收费直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转移,不得在法定账外另设账户核算或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不得私设“小金库”。

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中心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项支出业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员应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人员支出。由中心财务科根据中心人事科(负责在编人员、临聘人员)按相关规定核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执行。

(二)日常公用支出。

1、日常公用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实行支出计划逐级报批制度,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印刷宣传、电脑耗材、维护维修、家具、汽油、会议、培训费、公务接待、劳务费等商品服务性支出)实行支出计划逐级报批制度。并填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日常公用计划支出计划单》(附表1)。日常公用计划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中心科室负责人填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日常公用计划支出事前审批单》,送中心财务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分管科室领导初审,最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计划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提交中心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

会议培训、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事前报批及支出流程按市及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日常公用支出签字流程。经手人填制报销单据→科室负责人签字→计财科审核→中心分管财务领导签报。

   (三)项目支出。

中心各业务科室收到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下拨通知后,应将通知统一归口到财务科。每年初各科室根据中央、省、市实施方案,制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年各项目资金计划,经财务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

项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项目预、决算审批表(见附表2、3),并经财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九条 中心财务科根据市国库挂网资金预算安排中心月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条 严格加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车运行维护、会议、培训、国内差旅等一般性支出管理。

严格归口管理和报批审核制度。国内公务出差、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和车辆维修实行事前审批制和费用清单制;水电管理、车辆管理、办公耗材购领、印刷等归口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统一结算;疫苗、试剂、设备购置归口中心物质供应科管理并统一结算;公务接待由中心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口接待科室负责接待并结算,公务接待须有相关文件通知或公函;会议费包括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费和本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费。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需持会议培训通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后填写市疾控中心公务差旅审批单,科室办理结算;本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培训(2天及2天以上需由质管科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培训举办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结算;出国(境)学习考察归口中心政工科统一管理。

以上会议、培训、出国(境)学习考察须报质管科备案。

中心支出报销审批原则上实行周报制(每周三)。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科室要制定各类费用、物资消耗定额,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控制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中心项目经费开支实行季进度报告制,分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定期统计并报告项目经费使用进度,项目科室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计划落实项目工作,提高项目任务完成率及经费使用率;中心各项开支实行年终总结报告制,并逐步推行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拨入专款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有结余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指中心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中心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禁止在结算过程中大额使用现金。各项现金收支业务应以合法凭证为依据,加强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中心银行帐户开立、收支业务、存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统一由中心财务科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物资管理。建立健全购买、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定期进行物资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年终决算前应对全部物资进行彻底清查。其盘盈盘亏按规定报批后计入当期收支。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固定资产实行账实分开和归口统一管理,固定资产账由中心财务科统一管理核算,固定资产实物由各科室管理,各科室需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建立购置审批、登记核算、定期清查等制度,报废和转让处置严格按财政规定执行,切实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心财务科应在每年末向市财政局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求报表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财务科应定期开展财务分析,为中心负责人提供决策参考。财务分析要求数字准确,分析情况详实。

第八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财务科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经财务负责人、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一)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不规范的;

(三)没有或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用款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心财务科应加强对资金监督管理,全面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督促资金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中心资金使用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资金使用中的经济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由中心相关科室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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