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预算公开说明
目录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部门财政经费拨款(补助)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二)部门非税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六、名词解释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十、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20年 部 门 收 支 总 体 情 况 表
(二)2020 年 部 门 收 入 预 算 情 况 表
(三)2020 年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情 况 表
(四)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财政拨款)
(六)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
(七)2020年部门“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
(八)2020 年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情 况 表
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及文件精神,现将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予以公开,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能是制订辖区内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疾病预防和控制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反馈和报告;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监测技术和科研、培训、咨询和公众健康促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指导;承担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疫源地处理及卫生评价;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认证,承担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出证以及涉及公共卫生相关场所的卫生评价;参与突发事件及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承担救灾防病工作;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机构控制在3个以内,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3名;是隶属于黄石市卫健委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履行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的全额预算拨款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0年部门收支总预算:5706.95元,比2019年增长11.08%。其中:
(一)部门财政经费拨款(补助)收支预算安排及增减情况
2020年财政经费拨款(补助)总预算:2086.95万元,比2019年同期减少4.17%。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1765.83万元,比2019年同期下降3.63%,包括基本工资:707.94万元,绩效工资:540万元(包含人事局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量及津补贴),社会保障费:368.14万元,住房公积金149.75万元。2、商品服务支出:137.66万元,比2019年同期减少4.96%。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9.46万元,比2019年同期增长14.25%。包括离休人员支出:11.4万元,退休人员公用支出:18.39万元,医疗费补助:49.67万元。4、项目支出:104万元,包括:艾滋病防治:32万元、慢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72万元。与2019年相比,艾滋病防治经费减少28.89%;慢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经费减少10%,因新冠疫情变更为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本级经费。
(二)部门非税收支预算安排及增减情况
2020年非税收入:3620万元,比2019年增长22.30%。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345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68万元。
2020年非税收入预算支出:362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67万元,公用经费-因公出国费用:5万元,疫苗成本:3048万元
非税收入征收异动情况:2020年预测征收3620万元,比2019年增长22.30%。主要原因是1、疫苗成本市场价格大幅上涨。2、部分疫苗品种如宫颈癌疫苗需求旺盛。本年预测征收增长54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中心行政运行经费预算142.66万元,包括:办公费8万元,印刷费1.5万元,差旅费1万元,公务接待费2.14万元,其他交通费7万元,劳务费2.72万元,物业管理费20.52万元,因公出国费5万元,税金18.14万元,委托业务费14.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98万元,工会经费24.96万元,福利费31.2万元等。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20年度三公预算13.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万元,公务招待2.14万元,因公出国费用5万元。与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下降45.25%,2019年财政拨款经费预算24万元,包括公务接待费2.2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21.8万元。
2020年中心三公经费比2019年减少10.86万元。其中:1)公务接待费:2.14万元,同比减少0.06万元。全部为经费拨款补助安排公用经费开支。2)公务用车维护费:6万元,比2019年减少15.8万元。3)因公出国费用增加5万元。三公经费大幅下降原因:1、中心近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狠抓内部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2、2020年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将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非项目业务需要不得使用公车。3、部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拟安排入中央、省级项目资金,未在本级经费反映。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支出安排3.84万元。
包括:货物类,办公耗材采购:0.74万元,主要为办公复印纸、硒鼓粉盒等采购。经费主要来源市级公用、项目经费拨款。
服务类:3.1万元,其中公务印刷支出2.1万元,车辆维修支出1万元。经费主要来源市级公用、项目经费拨款。
2020年因预算中没有安排中央、省级项目资金预算数,因此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没有显示全年政府采购预算实际数,部分政府采购预算待收到中央、省级项目资金后,再行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六、名词解释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保险费、油费、路桥费等.
公务接待费:指接待来中心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等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按规定开支用餐费用。
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为保障中心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中心固定资产期末账面原值4853.34万元,期末账面净值2609.37万元,累计提取折旧2243.97万元,本年度资产配置148.11万元;无形资产-土地期末账面原值225.19万元,期末账面净值225.19万元。本年度资产无闲置情况。
其中:1、房屋期末账面原值1433.27万元,期末账面净值1018.90万元。房屋面积合计10796.1平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1465.82平米,人均占用办公用房面积9.05平米。
车改保留车辆8台,账面车辆9台(拍卖车辆一台财政审批下账程序中),占比100%。车辆期末账面原值189.54万元,期末账面净值61.30万元,当年配置量无。
单价50万以上通用设备无。
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5台,期末账面原值719.22万元,期末账面净值453.63万元。当年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配置情况无。
八、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9年我中心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有二个,分别为:慢病、传染病、免疫规划、地方病防治项目经费72万元、疫苗成本3048万元。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 |
|||||||||||
(2020年度) |
|||||||||||
|
|||||||||||
项目名称 |
慢病、传染病、免疫规划、地方病防治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金额 |
72万 |
其中:当年市级财政资金 |
72万 |
||||||||
项目主管部门 |
黄石市财政局社保科 |
实施单位 |
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项目属性 |
持续性项目■ 新增性项目口 |
项目期 |
2020年 |
||||||||
年度绩效目标(文字) |
一、慢病:1、市城区死因监测粗死亡率超过6‰。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指标标准或依据 |
||||||
2019年实际实现值 |
预期2020年实现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死因监测人数 |
|
15000人 |
计划标准 |
||||||
肿瘤监测人数 |
|
5000人 |
计划标准 |
||||||||
心脑血管事件报告人数 |
|
8000人 |
计划标准 |
||||||||
慢阻肺监测人数 |
|
5000人 |
计划标准 |
||||||||
碘盐监测份数 |
|
1200份 |
计划标准 |
||||||||
尿碘监测份数 |
|
1800份 |
计划标准 |
||||||||
AFP监测、报告、采样数量 |
|
7 |
计划标准 |
||||||||
预防接种工作督导次数 |
|
每季度1次 |
计划标准 |
||||||||
预防接种资质培训次数 |
|
1 |
计划标准 |
||||||||
传染病监测完成率 |
|
100% |
计划标准 |
||||||||
质量指标 |
粗死亡率 |
|
6‰ |
计划标准 |
|||||||
各县区开展重点卫生宣传日的健康宣传活动完成率 |
|
100% |
计划标准 |
||||||||
肿瘤监测 |
|
发病率控制在280/10万 |
计划标准 |
||||||||
心脑血管事件报告 |
|
发病率控制在550/10万 |
计划标准 |
||||||||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
67% |
计划标准 |
||||||||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
|
60% |
计划标准 |
||||||||
传染病调查处置率 |
|
100% |
计划标准 |
||||||||
碘盐合格率 |
|
95%以上 |
计划标准 |
||||||||
尿碘中位数 |
|
100以上 |
计划标准 |
||||||||
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
≥90% |
计划标准 |
||||||||
疫苗规范采购率 |
|
100% |
计划标准 |
||||||||
时效指标 |
项目完成及时性 |
|
100% |
计划标准 |
|||||||
新生儿5日及时建档率 |
|
≥95% |
计划标准 |
||||||||
新生儿档案5日审核率 |
|
≥95% |
计划标准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
慢病医疗负担 |
|
减少 |
计划标准 |
||||||
相关疾病直接和间接负担 |
|
降低 |
计划标准 |
||||||||
社会效益 |
掌握居民死亡水平、人均期望寿命、重大慢病过早死亡率、死亡构成及动态变化趋势 |
|
掌握 |
计划标准 |
|||||||
掌握肿瘤、心脑血管事件、慢阻肺发病与死亡谱。 |
|
掌握 |
计划标准 |
||||||||
掌握主要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分布特点和变化趋势及慢病主要危险因素 |
|
掌握 |
计划标准 |
||||||||
提高居民慢病防控核心信息知晓率,增加防控意识 |
|
提高 |
计划标准 |
||||||||
提高黄石市居民期望寿命 |
|
|
计划标准 |
||||||||
监测掌握本地病原动态,针对性及时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
|
|
计划标准 |
||||||||
持续保持碘缺乏病消除状态 |
|
|
计划标准 |
||||||||
降低相关疾病流行和暴发 |
|
|
计划标准 |
||||||||
保护儿童身心健康 |
|
|
计划标准 |
||||||||
逐年接近辖区居民普遍少得病、晚得病、得小病的目标 |
|
|
计划标准 |
||||||||
减少疫苗针对性传染病流行 |
|
|
计划标准 |
||||||||
加强医院院感管理 |
|
|
计划标准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降低慢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
|
|
计划标准 |
|||||||
提高居民参与健康管理意识 |
|
|
计划标准 |
||||||||
提高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降低相关疾病的儿童致病、致残、致死率。 |
|
|
计划标准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居民满意度 |
|
90% |
经验标准 |
||||||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表 |
|||||||||||
(2020年度) |
|||||||||||
|
|||||||||||
项目名称 |
疫苗成本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金额 |
3048万 |
其中:当年市级财政资金 |
3048万 |
||||||||
项目主管部门 |
黄石市财政局社保科 |
实施单位 |
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项目属性 |
持续性项目■ 新增性项目口 |
项目期 |
2020年 |
||||||||
年度绩效目标(文字) |
根据2020年市场情况制定并完成各类疫苗采购计划。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指标标准或依据 |
||||||
2019年实际实现值 |
预期2020年实现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各类疫苗采购数量 |
|
18.78万支 |
计划标准 |
||||||
质量指标 |
采购程序合规率 |
|
100% |
计划标准 |
|||||||
疫苗合格率 |
|
100% |
计划标准 |
||||||||
时效指标 |
采购完成及时率 |
|
100% |
计划标准 |
|||||||
成本指标 |
储存运输成本 |
|
≤9.8元/支 |
计划标准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
降低相关疾病直接经济负担 |
|
减少可预防针对疾病诊断、治疗、康复费用 |
计划标准 |
||||||
社会效益 |
降低相关疾病流行和暴发 |
|
降低 |
计划标准 |
|||||||
减少因病致残、致死 |
|
减少 |
计划标准 |
||||||||
保护儿童身心健康 |
|
保护 |
计划标准 |
||||||||
提高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健康防病知晓率 |
|
提高 |
计划标准 |
||||||||
九、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六点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单位运行、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化服务,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方便高效。
第三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全面准确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分配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预算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实行“集中管理、民主决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中心财务统一归口委财务科集中管理。
(二)中心重大财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即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中央、省、市级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大额经费支出、大宗物资和设备政府采购分配等)按“三重一大”规定提请中心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以增强透明度,做到公开、合理、规范。
(三)中心财务实行国库集中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为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完成疾控工作任务和促进疾控事业发展,按照市财政统一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 中心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第七条 收入预算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含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转)等。中心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一编制预算。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收定支、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额管理、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保证重点、量入为出、规范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求:
(一)优先保障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中心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二)在职人员经费按全市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补贴等标准及编制内实有人数编列。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全市规定标准,按实有人员编制。
(三)日常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排。
(四)除市财政另有规定外,中心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之间原则上不得调整。
(五)预算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或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中心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项目和预算,按照市财政关于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和申报规范,严格实行“二上二下”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心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每年公布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中对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要求,将相应支出预算按照采购品目编列报财务科,财务科结合当年实际支付情况,将政府采购预算报中心办公会审批后进行编制。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中心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含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转)等。
第十三条 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财务科统一编制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中心各项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银行代收、收费直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转移,不得在法定账外另设账户核算或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中心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项支出业务。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员应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人员支出。由中心财务科根据中心人事科(负责在编人员、临聘人员)按相关规定核定的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执行。
(二)日常公用支出。
1、日常公用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实行支出计划逐级报批制度,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印刷宣传、电脑耗材、维护维修、家具、汽油、会议、培训费、公务接待、劳务费等商品服务性支出)实行支出计划逐级报批制度。并填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日常公用计划支出计划单》(附表1)。日常公用计划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中心科室负责人填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日常公用计划支出事前审批单》,送中心财务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分管科室领导初审,最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计划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提交中心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
会议培训、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事前报批及支出流程按市及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日常公用支出签字流程。经手人填制报销单据→科室负责人签字→计财科审核→中心分管财务领导签报。
(三)项目支出。
中心各业务科室收到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下拨通知后,应将通知统一归口到财务科。每年初各科室根据中央、省、市实施方案,制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年各项目资金计划,经财务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
项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项目预、决算审批表(见附表2、3),并经财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九条 中心财务科根据市国库挂网资金预算安排中心月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条 严格加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车运行维护、会议、培训、国内差旅等一般性支出管理。
严格归口管理和报批审核制度。国内公务出差、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和车辆维修实行事前审批制和费用清单制;水电管理、车辆管理、办公耗材购领、印刷等归口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统一结算;疫苗、试剂、设备购置归口中心物质供应科管理并统一结算;公务接待由中心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口接待科室负责接待并结算,公务接待须有相关文件通知或公函;会议费包括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费和本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费。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需持会议培训通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后填写市疾控中心公务差旅审批单,科室办理结算;本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培训(2天及2天以上需由质管科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培训举办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结算;出国(境)学习考察归口中心政工科统一管理。
以上会议、培训、出国(境)学习考察须报质管科备案。
中心支出报销审批原则上实行周报制(每周三)。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科室要制定各类费用、物资消耗定额,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控制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中心项目经费开支实行季进度报告制,分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定期统计并报告项目经费使用进度,项目科室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计划落实项目工作,提高项目任务完成率及经费使用率;中心各项开支实行年终总结报告制,并逐步推行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拨入专款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有结余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指中心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中心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禁止在结算过程中大额使用现金。各项现金收支业务应以合法凭证为依据,加强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中心银行帐户开立、收支业务、存取款和转帐结算业务统一由中心财务科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物资管理。建立健全购买、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定期进行物资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年终决算前应对全部物资进行彻底清查。其盘盈盘亏按规定报批后计入当期收支。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中心固定资产实行账实分开和归口统一管理,固定资产账由中心财务科统一管理核算,固定资产实物由各科室管理,各科室需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建立购置审批、登记核算、定期清查等制度,报废和转让处置严格按财政规定执行,切实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心财务科应在每年末向市财政局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求报表齐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财务科应定期开展财务分析,为中心负责人提供决策参考。财务分析要求数字准确,分析情况详实。
第八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财务科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经财务负责人、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一)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不规范的;
(三)没有或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用款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心财务科应加强对资金监督管理,全面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督促资金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中心资金使用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资金使用中的经济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由中心相关科室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